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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金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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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金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于2015年3月入职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张某离开公司到其他公司工作,并向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 、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2 、补缴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3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

【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二 、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经济补偿金2000元。

三 、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张某承担,具体缴纳比例和缴纳金额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3月入职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张某离开公司到其他公司工作,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行为为离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单位可以以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不用承担经济赔偿金等。但是本案,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这时的过错方在单位,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等。同时对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都是可以主张的,本案也再次说明了这些劳动者的权利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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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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