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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分析(西安刑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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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分析(西安刑事)

         ---杜凯律师                                     

【案例】

唐某某(女,23岁),20**年**月来到**市某地办事,被人贩子拐骗到某某乡卖给张某某为妻,唐某某表示不愿意与张某某成亲。8月23日晚张某某强行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让其母在门外加锁,不让唐某某半夜跑走。此后,张某某白天让人看着唐某某,限制唐某的人身自由,晚上则内外紧锁房门,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某不能忍受张某某的不法侵害,继续寻找机会出走。8月29日,唐某某再次外逃,结果被张某某发现,遭到张某某毒打,唐某某拿出当日吃饭时藏于床下的菜刀,朝张某某的胸腹部砍了四刀。经医院鉴定,唐某某为重伤,住院两个月后出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唐某某为摆脱被张某某强奸和拘禁的处境,将唐某某砍伤,造成其轻伤,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从本案看来,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唐某某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在本案中,张某某买卖婚姻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想与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他由采取监视、拘禁的方法剥夺唐的行动自由,置唐于孤立无援、极端恐惧,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地步,进而又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连续几夜强行与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唐某某严重侵害她的人身权利、剥夺她的行动自由的时候实施的,符合正当要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本案中,唐某某的防卫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保护防卫行为的实质要件是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的,这是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精神之所在。本案中唐某某之所以砍张某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脱离险境,摆脱张的不法侵害,恢复自己的行动自由,她之所以几次寻机出逃,也就是为了这个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唐某某的防卫行为既没有显示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既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时间条件、目的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分析行为人当时所面临的身体情况及险境的不同,确定双方力量对比,考量施暴方的违法性,注意行为人防卫措施和防卫强度是否得当,并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使不成立正当防卫,也要考虑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的过错,在其罪责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适当从轻处罚,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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