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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胜诉案例2022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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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胜诉案例2022

---杜凯律师

【案例点评】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方进行应诉并最终胜诉,取得良好的效果!律师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单方面直接将涉案车辆扣回,并将车辆出售的行为等都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给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催款短信通知,也没有收到原告的催款函等材料。原告擅自将涉案车辆处分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由原告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对于违约损失的计算不合法,原告将每期的应还租金乘以总期数计算为自己的损失数额,并且又单独计算利息。这明显属于重复计算等方面进行答辩。并提出本案并不能简单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为本案更像是借用融资租赁合同达到己方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套路,其本身合法性需要进一步确定。等观点。最终法院将不合法及不能举证证明的相关费用予以剔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

民事判决书

(20**)陕0***民初****号

原告:陕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年*月**日解除;

2、判令刘某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

3、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4、判令被告田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年*月**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某某公司根据承租人刘某的选择,由出租人从车辆经销商处购买大众20**款哈佛H6手自一体前驱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承租人以**租赁方式租赁该车辆以自用,保证人田某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对承租人全部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租赁车辆合同金额80000元,

其中车辆**额*****元,保证金****元,合同租赁期限36个月,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月付租金以等额年金法计算为3000元(含利息);合同另约定了支付方式、车辆交付、车辆保险、违约责任、担保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经原告见证,车辆经销商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刘某。截止目前,被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月付租金,原告多次催告其尽快还款未果。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年*月**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刘某发送书面通知函,告知已将车辆交由合同约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 *****元。因车辆系极易贬损财产,为避免财产扩大,原告于20**年**月*日按照评估价格将车辆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田某作为合同连带保证人,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租赁合同、购车款支付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确认表及现场照片;2还款计划表、催告短信记录;3、通知函及彩信、短信记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邮政快递信息查询页面、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车辆买卖合同及收款凭证。

被告刘某辩称,其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无需支付损失及违约金,要求原告给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20**年*月**日支付定金***元,同年*月**日支付****元,****元包含前期手续、保险、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同年5月**日支付90000元,该9000元系三个月的月供,同年7月8日支付了***元及3000元,这个系月租,同年*月**日****元也系月租,原告*月将车扣回,扣车时被告已支付租金*个多月,不存在拖欠租金的相关情况。且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我们存疑,因为车辆所有权不在原告,且原告扣车将车辆处置做法不当,且车辆评估价格是单方评估,只能参考、不能以其为主。原告扣车后,被告与原告联系,支付了****元想将车开回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需要被告支付*****元拖车费并支付*月份的租金,致使双方未达成一致。

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有:*张转账单,证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不存在违约情况,截止原告扣车时被告不有在拖欠租费情况,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田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年*月**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载明:出租人(甲方)某某公司,承租人(乙方):刘某,保证人(配偶、子女、父母):田某;租赁车辆信息和用途:***20**款哈佛H6手自一体 前驱小型轿车,厂家指导价100000元,承租人购车用途:承租人本人自用;**项目:**租赁车辆合同金额***** 元,车款**额*****元,保证金****元,月付租金 **** 元;租赁期限:36 个月,自双方签署本**租赁合同之日起算;每期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租金计算方法等额年金法,每月为一期,每期租金3000元,起租后次月起的每月出租人资金方发放**款对应日支付(但出租人资金方放款日为29/30/31日的以每月28日为租金支付日)或指定日期支付;保证金支付方式:加入**款中随月付租金及尾付租金同步分期支付;车辆持牌公司类型及名称:出租人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持牌,陕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合同承租人处有被告刘某签名、捺印,保证人处有被告田某名字及捺印。该合同约定违约责任:遇有下列情形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或不经通知直接解除合同、扣回租赁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1)承租人逾期3天以上不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出租人即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出租人有权自租金加速到期日起就所有应付款项按日1%的标准起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结清之日止。连续二期或者累计五期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承租人应予配合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辆收回后,本合同解除,出租人有权处置车辆,处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继续追偿。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未经评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售或都以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出租人基于本合同可主张的损失包招不限于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差旅费用、拖车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于20**年*月**日将车辆交付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支付**** 元租金,剩余租金未付。后经某某公司合理催告被告刘某仍未支付,某某公司遂将车辆收回,车辆收回后,刘某向某某公司支付****元租金,某某公司委托西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格,案涉车辆的评估价为*****元,支付评估费用***元。某某公司于20**年**月*日将案涉车辆以成交价*****元卖于第三人。

另查明,某某公司系陕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审理中,因被告田某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某某资本**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某某公司依约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刘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刘某仅履行部分租金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合理费用。被告刘某辩称其于20**年*月**日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600元,同年*月**日支付9000元,某某公司称该款项系刘某转账至微信收款名为“**”的名户下,其公司并未收到该笔款项。被告刘某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收款名为“**”的名户与陕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故对被告刘某该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某某公司收回车辆经评估评估价为*****元、评估费***元,后以***** 元出卖给第三人,故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损失*****元;鉴于某某公司主张的租金已能弥补其损失,故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均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某某公司收回车辆并予以处置符合约定,且合同目的显然已不能实现,故涉案《******租赁合同》依法应于20**年*月**日解除。

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车辆租后处理费(即拖车费)*****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上虽有田某签名,但刘某辩称田某从未给其进行担保,且某某公司亦无证据佐证该签字系田某本人书写按印,故被告田某对被告刘某该租赁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年*月**日解除。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

三、驳回陕西******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陕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元,刘某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年 *月**日

本作与原件分时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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