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真实案例研究(西安)
抢劫罪真实案例研(西安)
【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1刑终629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农民,201*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租乘刘某(女士)的陕AT****出租车,从西安市**区**路回**县**镇**组的家中。当晚凌晨1点时,该车行驶至被告人田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田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出租车司机刘某右手背及左臂刺伤,刘某见反抗无效并弃车逃离。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该出租车逃向**方向,途中将该车计价器、GPS终端定位等物件拆除并丢弃,后将出租车上一部手机、300余元现金拿走,将该车遗弃在**市**区**大街与**路十字处。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抢陕AT****出租车及手机在基准日的价值共计为63008元,陕AT****车损坏维修花费2700元。破案后,被抢劫陕AT****出租车及手机等财物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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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争取权利二年;二 、被告人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3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4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元。三 、被告人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车辆损失1900元。四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其余诉讼请求。五 、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抢劫刘某的3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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