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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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中存在抵押时,应办理正规抵押登记

来源:王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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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人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最终胜诉,但案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关于抵押登记问题,以及同时存在抵押物担保及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清偿顺序问题。

案情:2012年5月,原告侯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月利率为2%,被告以其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在打款之前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该笔借款的介绍人某担保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打款2000000元。因当时的房地产业形势不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置业公司无力还款,原告起诉被告置业公司及担保公司主张本金200万元、利息100多万元。

我们接案后,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借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他项权证、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比较充分,因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各项手续准备的比较完备,法律意识较强。

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300多万元;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被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在平时的借贷活动中,如果涉及抵押问题,大部分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就是签署一份抵押合同,很少有人选择进行抵押登记,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在此期间有第三人起诉查封抵押财产,出借人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在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就相当强,进行了正规的抵押登记,因此通过法院确认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前期程序繁琐麻烦一些,也会产生一部分费用,但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能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就是债权上既存在抵押物担保,又存在人的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顺序问题。这个问题平时比较容易被人忽略,一般都会简单的认为可以选择向任何担保方或同时向双方要求偿还债务,但《物权法》新的规定与一般人的理解大相径庭,《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在未对抵押物拍卖受偿之前是无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但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通过约定避免的,因为该条前半部分规定的是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之后的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与担保人的约定而获得向任何一方主张的权利,而不必非得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如果保证人有更易于执行的财产或现金,显然更容易实现债权。上述案例中,因为既存在债务人物的担保也存在人的担保,因双方没有就如何清偿就行约定,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在实现物的担保之前无法向保证方主张权利。

在抵押借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规范有效的抵押借款合同,如果有条件可以找专业律师起草;

2、尽量到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车辆抵押需到车管所,房产抵押需到房管局。。。。。;

3、如既存在抵押物,又存在个人担保,在个人担保合同中要明确抵押物和个人担保的受偿顺序

4、注意保证期间约定和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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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思军
  • 执业律所: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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