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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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判离婚却未分割财产,女方上诉维权

来源:王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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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8月份,我在潍坊中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成功使该案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张某(男)和刘某(女)是夫妻,因为张某在外边有了外遇,因此向刘某提出要离婚,并且在09年3月份向昌乐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昌乐法院在09年5月份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这次做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之后,刘某找到了我,要求我给她代理上诉,因为她还不想离婚。

法律人士都知道,起诉离婚的案件只要一方第二次起诉,不管双方谁有过错,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的,因为一方第二次起诉,就证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后,双方并未和好,感情却已破裂。

在本案中,一般人都会认为张某已是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确在情理之中,刘某再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一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我没有这样认为,我接手该案后,让刘某带来了两次诉讼的所有材料,并就双方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经过认真的分析后,我发现一个重要情况:在第二次诉讼中,原告张某在诉状中提出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后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又撤回了该请求。经过询问张某,我得知张某在庭审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即使离婚也要分割财产。直觉告诉我,这就是本案的突破点,因为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的判例也表明离婚和财产分割应一并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虽张某在一审中撤回了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但刘某却提出了分割的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同时,我也与当事人刘某充分收集证据,通过到车管所、房管局、张某的工作单位等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发现张某对大量财产进行了转移、隐藏。同时,我们也提出了因张某有过错,要求其进行赔偿的请求。

开庭过程中,张某一开始态度极端蛮横,主审法官对其态度非常不满。但当到了举证环节,看到我们搜集到的大量证据摆在张某面前时,张某与其代理律师在之后一改开庭之初的蛮横,开始变得异常沉默。事后证明我们收集到的大部分证据都被法庭采信,而张某在庭审中也举出了一份贷款证,试图将该10万元的贷款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我对此进行了有力驳斥:首先该贷款材料上的贷款人是张某,刘某并未在申请上签名,也不知情;其次,张某自己擅作主张申请如此大额贷款,张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就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该质证意见最终被法庭采信。

另外,我针对一审法院未分割财产就判决离婚的程序错误进行了详细论证: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离婚诉讼的标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统一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是密不可分的,有的离婚诉讼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这也是统一的一个法律关系,而不是多个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一条即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将婚姻和家庭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来规定。该法第三章为“家庭关系”,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等作出了规定,可见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是依存于婚姻关系的,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如果婚姻关系不复存在,那么家庭关系也就当然的终结,两者是相互统一的,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割裂的,所以《婚姻法》称其为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和财产分割是一个统一的诉,而不是两个诉的合并,将其分开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离婚与财产分割一并审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与财产分割应一并审理、判决的部门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这就要求法院对所受理的诉讼必须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或裁定,如对已受理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等。也就是说,对于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作为法院没有选择权,这是诉讼法依据。本案中,既然被上诉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请求,一审法院应一并处理;离婚之诉是一个复合之诉,一般应附带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况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一再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一并处理的原则也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各方利益。

最近,中院的判决书已作出,判决结果不出我所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接下来的重审,当事人要求我继续代理,我们下一步的重点就是继续搜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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