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正康律师

卢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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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司机谁应承担肇事责任

来源:卢正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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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概述:

本案车主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自己的朋友保管,并且同意其使用,其朋友系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而且有驾驶证照,但其将该车又交予了其侄子保管,其侄子没有驾驶资质,并嘱咐其只能保管不能驾驶,但其侄子在一天夜里未经其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喝酒后私自将该车开走,路上将交通协管员造成重伤,成了植物人,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已经被刑拘。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其允许使用该车的朋友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一、本案被告某某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该成为连带责任人。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某某与肇事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多方行为之间是否是直接结合或是间接结合的性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直接结合”如何解释的答复意见是:二个或多个行为的实施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并且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是直接结合。如果二个或多个行为的实施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并且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是“间接结合”。 本案被告某某将车钥匙交给案外人某某的行为,时间是发生在交通事故前,地点是在厂部。而交通肇事行为是发生在九三路上,时间也是在夜晚。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两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是直接结合。

3、那么被告某某将车钥匙交给案外人某某的行为和肇事者驾车行为,他们两个行为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二个行为是间接结合吗?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被告某某将车钥匙交给了案外人某某,与肇事者驾车肇事行为根本不相关联,中间隔着个交钥匙给某某的行为,因此被告某某交钥匙给某某的行为与肇事者驾车肇事行为的间接结合被阻断,已不可能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了。被告某某交钥匙给案外人某某,同时也是允许他使用该车。案外人某某是有行车执照的,也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能,在交给某某使用该机动车的行为上没有过错,假设是案外人某某驾车肇事,也是肇事人自己承担,被告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某某成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二、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赔偿责任绝对不是一回事。连带责任是比较重的一种多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多个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通常属并行的责任,不分主次承担责任,因此责任义务也是同等的,因此如果适用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明确有规定的情形。而相应赔偿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相应的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是连带责任。但本案不是车主借用给了肇事者,因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起诉要求赔偿613380元,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赔偿依据。

五、被告肇事司机纯系个人行为,是没驾照,又是醉酒驾车。案外人某某将车给肇事司机保管车钥匙时,也说了谁都无权开该车,包括肇事司机本人也不能开。基于以上事实,该赔偿责任应该由肇事司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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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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