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深圳律师> 李开宏律师> 亲办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不到庭,能否判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黄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孙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6月份,原告孙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12月份,原告孙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的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以上内容由李开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开宏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专业领域: 3884783 lkhlawyer 1 00:00 24:00 李开宏 140202 0
手机:131-6876-6538(接听时间:00:00-24: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李开宏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指点!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