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郑光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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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5月,林某入职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上班时间为8:30—19:00,
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没有工资条,公司有打卡的要求,但是考勤卡保存于公司,且该公司没有为林某购买社保。基于上述情况,2010年3月,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借口,口头通知林某自下月起不需要来上班。
【案件难点】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首先是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关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本案中,当事人手上无任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针对性的调查取证。
【案件处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根据行业特点做出了案件分析,指导和配合当事人调查取证,以证明林某与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建议林某与该公司经理通过电话沟通并录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用于证实林某在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并且公司有拖欠工资的事实;第二,由于其是业务员,发现其除了拓展业务之外,还要配送货给相关超市、市场等批发或者零售商,因此,到该批发或者零售商以对账为名,调取了有林某签字和对方签字的送货单复印件;第三,搜取证人证言,向同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事请求出具证人证言。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上述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通过仲裁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裁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向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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