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伟律师

罗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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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

来源:罗泽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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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成民初字第218



  

原告A单位。   委托代理人罗泽伟。      委托代理人{郝0X},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      法定代表人{罗2X},职务不详。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与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郝0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单位诉称,1996年6月27日,原告A单位与被告*-*公司签订《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和《信用社抵押贷款契约》,被告*-*公司向原告A单位借款59 500元。被告*-*公司后来陆续向原告A单位借款四次,分别是1997年12月27日借款1 537 000元,1998年1月7日借款35万元,1999年1月8日借款25万元,1999年11月24日借款20万元。原告A单位如约发放以上贷款后被告*-*公司仅归还第一笔贷款本金59 390元,至今仍欠贷款本金2 337 110元。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 337 11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A单位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请主张:1、原告A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2、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1996年6月27日被告*-*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1996年6月27日原告A单位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和信用社抵押贷款契约、1996年6月27日的NO1194505借款借据;4、199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1997年12月21日原告A单位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1997年12月27日的NO0024387借款借据;5、1998年1月7日的NO0024399借款借据;6、1999年1月8日的NO0024977借款借据;7、1999年11月24日的NO0042355借款借据;8、2007年11月8日被告*-*公司签收的贷款催收通知书。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A单位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单位提供的证据均与原件一致,具有真实性,也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故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A单位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      1996年6月27日,被告*-*公司与原告A单位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9 5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2.81‰,还款到期日为1996年7月20日,该笔借款于当日发放。199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与原告A单位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 537 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0.92‰,分期还款到期日和还款金额为1999年12月20日737 000元、2000年12月20日800 000元,该笔借款于1997年12月27日发放。1998年1月7日,被告*-*公司向原告A单位借款350 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8.92‰,还款到期日为1998年1月25日。1999年1月8日,被告*-*公司向原告A单位借款250 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7.65‰、还款到期日为1999年2月25日。1999年11月24日,被告*-*公司向原告A单位借款200 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975‰、还款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0日。上述五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公司仅归还了第一笔借款本金59 390元,其余借款本金均未归还。2007年11月8日,原告A单位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就上述五笔借款向被告*-*公司催收,被告*-*公司签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A单位在1996年6月至1999年11月期间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A单位如约发放贷款后即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现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A单位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单位偿还借款本金2 337 1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96.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 096.88元(原告A单位已预交),由被告*-*公司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A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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