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律师

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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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不认可借款人委托他人还款的诉讼策略案件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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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杜某起诉称,在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共出借给被告(上诉人、申请人)秦某700万元(原告实际打款442.1万元,被告实际偿还了669.2万元,存在上打利息情况),约定利息3分,在被告偿还了本息669.2万元(包括被告雇佣的会计乔某、武某垫付的56.32万元、206万元)后,原告仍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共400万元。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9月11日期间,原告开始向被告借款累计167.5万元,按照约定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6日应当为90.155721万元(本息合计为257.6557万元),但原告以被告仍然有400万元本息未还为由将此款进行抵消,而且只抵消本金不含利息。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本案一审法院(2016)内0102民初xxxx号、二审法院(2017)内01民终xxx号均认为被告偿还原告杜某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28.5333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秦某不服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监督程序,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杜某诉讼请求,确认秦某已还清杜某借款。

本案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从案情出发,实际上焦点在于被告秦某的雇员,会计武某、乔某所垫付款项是否被认可的问题,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9月12日之间,秦某在杜某的指示下由案外人(秦某的雇员会计)代替刘某平、刘某亮偿还利息56.32万元,一审法院不予认可。2012年10月8日案外人武某个人(秦某的雇员会计)向原告杜某账户汇款206万元,不予认可。秦某另行提起新的诉讼,由乔某、武某作为原告分别起诉了刘某平、刘某亮及杜某。在原诉讼被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原告杜某败诉后,以武某、乔某为原告的再审三个案件申请了撤诉。历时将近3年的案件,最后以被告秦胜诉而结束。在这个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尊恒律师事务所凝聚智慧,抽丝剥茧,从民间借贷的多个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再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逐一抗辩杜某诉讼请求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最终被法院采纳。

律师观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流动比以前更为频繁,民间借贷起到了拾漏补缺的正面作用。但由于与正规的金融借贷相比,没有监督、管理、保障机制,这势必造成了民间借贷存在高风险的隐患,在发生纠纷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点、疑点及审判误区。本案中,存在的隐患在于,会计代当事人还款,造成原被告双方诉至法庭,消耗大量人力财力,长期争讼,才得以解决。由此得出,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越来越多。在此建议广大商事经营者及有经济往来的公司企业及个人能引以为戒,在进行经济、商事活动中,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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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林
  • 执业律所: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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