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强律师

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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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来源:张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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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本身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xxx涉及的毒品分两部分,应当分别定性,且xxx具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对于已经出售的xxx克毒品。

已经出售的毒品纯度不高,含量低。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量刑时应当考虑毒品含量。

1、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从广东买的毒品是由冰毒加添加料构成的,添加料成分大于冰毒且高于50%

2、关于(xxx女)的毒品成分定性鉴定报告,10号物证袋检出氯胺酮和扑热息痛;特别是关于(xxx男)的毒品成分定性鉴定报告,检出环己胺盐酸盐成分也说明了毒品掺假的事实。

3、侦查阶段对该部分毒品只做了定性检测,没有作定量检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两次座谈会纪要,本案这部分毒品是应当定量检测的。

二、对于查获的毒品。

    1查获的这部分毒品首先不能认定为贩卖即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而本案毒品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与买方达成协议。

    2 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本案证据,除被告人xxx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被告人xxx自己吸食毒品,也请别人吸食毒品。该部分毒品不排除其自己吸食以及请人吸食的可能性。持有的目的不可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

3、对于麻古没有做定量检测,本身添加料色素、香料等成分较多,毒品含量较小。不能按照同时被查获的冰毒来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三、被查获的毒品没有进入流通环节,没有流人社会,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便不存在,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其坦白,公安机关查获了其持有的毒品和枪支

被告人xxx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如实供述而且供述稳定,且都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较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予从轻量刑;供述内容相对稳定的较之翻供变化的应予从轻;认罪悔罪早的相比认罪晚的应予从轻。

五、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尽管已经坦白,但就本案而言,其当庭认罪还是具有一定程序价值,不产生重复评价的问题。

六、被告人xxx系初犯。此前的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之前科。

依照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既要通过法院审判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又要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同时兼顾禁毒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与刑罚轻刑化的法治文明走向,综合本案证据与事实,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永强

                             20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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