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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司未盖章,260万元工程款谁来承担?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沥青摊铺工程,出于信任,该公司只是和总包公司的经办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款260万元,总包公司事后并没有补盖公章。工程完工后,迟迟没有结算,总包公司经办人称该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款也一直没有着落。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到总公司要求补盖公司章也遭到拒绝。

案情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该工程有没有质量问题?二、该工程款由谁来承担?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高律师为代理人,了解到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所签合同有总包公司经办人的签名,还有总包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签名认可的确认工程量和工程完工的确认单。合同上有工程结算单价,结算方式等明确约定。并把总包公司和经办人都做为被告起诉,对方称有关质量问题,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高律师提出要求做相关质量检测,经相关部门检测后,结果是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高律师认为,虽然公司没有盖章,但公司的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工程已经完工,相应的工程量也已经确认。上海某公司也开具了以总包公司为抬头的正规发票等证据,这些都说明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而在合同上签字的经办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结果:

最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也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总包公司和经办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委托人评价:

感谢高律师为我打赢了这场官司,让我顺利的拿到了这么多工程款,没想到时间还这么快。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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