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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离婚后需偿还吗?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朱先生与林女士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期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2017年朱先生支取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120万元,用于其婚前就开始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浴室。朱先生给林女士写了一张借条,写明1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一半,林女士所有的60万元,作为朱先生向林女士的借款,用于朱先生个人经营浴室,3年内归还。2019年3月朱先生与林女士协商离婚事宜,因朱先生认为该6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无效,60万元无需偿还。林女士认为该借条有效,朱先生应当偿还借款60万元。双方争执不休。

案情分析:

高律师团队接受了林女士的委托,高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和夫妻之间的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本案中朱先生与林女士夫妻共同存款中的120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双方有明确约定,其中60万元已经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在离婚时当然有义务偿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法院赞同高震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朱先生与林女士夫妻共同存款中的120万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双方有明确约定,其中60万元已经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并且男方使用该款是用于个人经营,男方在离婚时当然有义务偿还。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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