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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无罪释放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周某是一包工老板,一天晚上在饭店请工友吃饭,其中一个工友因座位问题和邻座的张某发生了口角。当时并没有严重的冲突,只是口角之争。但当周某等人正在吃饭时,突然来了十几个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等人殴打,周某一方的工人有一部分持桌椅板凳和对方的人对打起来,最后双方都有人受伤。饭店的人报警后上海浦东警方将周某和其手下的一部分工人及对方的一部分人抓了起来,被公安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周某家人全权委托高震律师为其辩护。

案情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根据情节,如果聚众斗殴罪成立,周某至少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高律师的多次会见,经了解,周某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周某出现在案发现场只是因事前到饭店请工人吃饭,并没有参与打架。但是张某等人却指认周某也参与了打架,这样对周某非常不利,周某工人们的供词都说周某并没有参与打架,双方各持一词,高律师对张某等人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经过高律师的努力,多次与公安交涉,通过种种迹象调取多方面的证据证实,周某参与打架的事实不成立。

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周某被无罪释放,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获得了自由。

 

委托人评价:

感谢高律师为我老公这个案件的辛苦付出,让我们老百姓看到了法律的公正、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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