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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逃逸后受害人死亡,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7年在上海奉贤发生了一起车祸,张某醉酒驾驶车辆撞伤一行人后逃离现场;受害人家人发现受害人不在家,寻找一番后才发现在路上受伤,浑身是血不省人事的受害人,将其送往医院,不久便不治身亡。后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了张某,到张某单位将其拘留。张是外地人,车子是借钱买的,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有残疾的老父亲,受害人是上海人,刚满60岁,非农户口,赔偿额有100多万,张某根本无力承担。张某的哥哥慕名找到高律师,请求高律师帮助其弟弟一家。

案情分析:
  高律师介入后,经分析案情,高律师认为给张某辩护的关键一、是弄清受害人是如何死亡的?二、是解决赔偿问题,取得受害方的谅解。高律师认真仔细地查阅了勘验现场资料,医院病历,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家属笔录,最终高律师得出结论,受害人死亡虽然发生在张某驾车逃逸后,但并不属于刑法上的因逃逸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因为受害人是半夜时分离开家里外出打渔,其家人发现后当即外出寻找,不久后就发现了受害人,当即送往医院治疗,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与承办警官、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定性逃逸,没有定性逃逸致人死亡。这样张某的刑期就在3至7年之间,而不会在7年以上。前几次与张某会见,张某情绪低落,认为自己无论是否赔偿都会被判决7年以上,再加上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担心老婆孩子今后的生活,不愿意赔偿。经高律师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张某愿意积极赔偿。又经与张某哥哥、张某妻子多次沟通交流,张某哥哥和张某妻子多方努力积极筹借了20万。经多次与受害方及其代理人交涉,受害方让步到60万。但双方之间仍有较大差距。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受害方单独对张某和交强险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后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赔偿受害方40万,保险公司赔偿11万。这时从事发第二天张某被关进看守所至达成调解协议已经过去了3个月,期间张某的奶奶因得知张出事,被关押,无法接受,不幸去世。张某的有些亲戚认为张某会被关押3到5年,张某的妻子收入有限,借款给张某,不知何时才能还清。原来答应借款给张某,现在又变卦了。这样最终张某哥哥和张某妻子只借到31万。到了约定的付款日,张某哥哥和张某妻子认为没凑够40万不愿意和受害方见面,高律师动员张某哥哥带上31万现金和受害方见个面,做最后一次努力。在和受害方见面时,张某哥哥将31万现金拿出,显示了自己的诚意,高律师又将张某家庭情况向受害方介绍,并提及张某的奶奶因得知张出事,被关押无法接受,不幸去世和有部分亲戚原来答应借款给张某,现在又变卦的情况。最终还是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接受了31万赔款,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张某的行为谅解和希望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高律师仔细查阅卷宗,分析案情,会见张某,发现张某虽然案发时驾车离开了现场,但并没有逃避侦查的意思,而是来到单位,向单位领导报告了事发经过,在知道警察来调查时也没有离开和躲藏,而是等候警察的到来,这足以说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处理结果:
  在庭上,高律师据理力争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认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对受害方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无犯罪前科,应当适用缓刑。最终法庭当庭宣布采纳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从轻处罚,以交通肁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开庭当天张某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张某的评价:

高律师的专业水平让我很敬佩,通过这一次的事故,深深感受到自己的过失给受害方家人及自己家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和折磨,非常感谢高律师的帮忙,如果没有你的帮忙,我会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同时要告诫自己今后一定要做一个守法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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