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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因工成植物人案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任某是一外地打工者,跟着家乡的一个包工老板黄某在上海一直干了有近十年的建筑工地的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卖社保。2017年的一天任某在上海嘉定某中学工地干活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后脑着地,昏迷不醒,当即被工友送到嘉定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任某后脑严重受伤,长期内无法苏醒,也就是俗称的植物人。任某跟的包工头已经拿了46万医疗费,后续费用包工头黄某无力支付,后面的事情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黄某是有公司的,虽然任某和黄某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证人、工作证、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任某和黄某的公司有劳动关系。按照任某的伤情符合一级伤残等级和完全依赖护理的标准,由于公司没有为任某购买工伤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律师接手该案后多次与黄某和黄某委托的律师调解,由于证据充足,公司不得不承认和任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任某的病情和以后可能构成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也达成了共识。经过数次艰苦的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一次性解决方案:由黄某分两批,共计支付任某180万元(前期已经支付的46万元不包括在内,总的由黄某承担并支付的费用为226万元,其中包括医药费26万元),付清180万后,后续如有新的费用产生,由任某承担。协议达成之后,黄某依约履行了协议,如期付清了180万元,任某家人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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