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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价值800多万元设备租赁后丢失,如何完璧归赵?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上海某外资上市公司将两台价值数八百多万元的设备租赁给甲,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能转租,不久后甲隐瞒出租方转租给乙,乙又转租给丙。而丙有一艘大型船舶,上海公司的两台设备就是放在丙的船上使用的,使用地点在山东省某港口。后因乙与丙产生纠纷,丙便将上海公司的两台设备藏匿。公司到山东当地警方报案,警方不予立案。公司自己派人多方查找,前后花去数万元,耗时数月,毫无音讯。

案情分析: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无效。除因质押、留置等情形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无权占有、处置其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为防止以后判决难以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甲租赁上海公司的设备,在租赁期满后应当返还租赁物。甲转租给乙,乙转租给丙,都没有经过上海公司同意,是无效的。丙基于无效合同而占有上海公司的设备是非法的,应当立即无条件返还。本案的关键是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和找到租赁物。高律师团队认为丙是浙江台州的一家公司,其在山东没有其它业务,事发后长时间将上海公司的设备藏在山东的费用和风险都太大,因此高律师团队判断丙极有可能将设备拉回到浙江台州并去那边寻找,同时向甲方与上海公司的合同签订地上海闵行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返还租赁物。要找到租赁物是头等大事,经过高律师团队细心分析和寻找思路,先到台州港查船舶的进出港记录,果然发现了丙公司曾到过山东省的船舶的进出港记录,以此为线索,到港口附近查寻,经多方查找,几番周折之后,终于找到丙公司的那艘到过山东的船,之后又跟踪那艘船到其停泊的码头,终于在码头附近的仓库中找到了上海公司的两台设备。并向上海闵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处理结果:

上海闵行法院委托浙江台州法院对租赁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迫使丙方出面同意无条件返还设备,最终将两台设备完好无损地运回上海并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费用。此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上海该公司领导赠与锦旗,以表感谢!


法律依据: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相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

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

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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