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冬律师

孙学冬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蚌埠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成功辩护

来源:孙学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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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是一名酒店的传菜生,案发时刚满十七岁,系未成年人。2011年10月4日,王某某因琐事与在同一酒店工作的另外一名传菜生代某某(十六周岁)发生口角,双方遂约定至酒店楼顶平台打架。在斗殴的过程中,双方均没有持任何器械,结果代某某被王某某打倒在地,王某某见其躺在地上不动了,便下楼去了。五分钟后,其他同事见代某某仍未下楼,便上楼顶平台,见代某某嘴角流血,仍躺在地上,便和王某某一同将其送至县医院抢救,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在医院被警察抓获。

   2011年11月份,我接受王某的委托,为其子王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我通过去固镇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发现是一个很老实、内向的男孩,此次犯罪属偶犯,虽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但从其犯罪手段来看,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后来,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后,通过阅卷,我发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的说明》与卷宗中的证人证言不相符,同时也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陈述相矛盾。《抓获经过的说明》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而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其是在医院被抓获。虽然只是抓获地点的不同,但却涉及王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一个关键情节。为此,我特向固镇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调查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重新调取抓获经过的说明,后公安机关又作了一份抓获经过,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在医院抢救被害人代某某的过程中被抓获的。据此,法院也认定了王某某系自首。另外,经过努力,我们终于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并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2012年6月,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现该判决已生效。
   我认为,本案中法院结合各种因素,对王某某的罪行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最终的量刑结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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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学冬
  • 执业律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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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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