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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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何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陈旵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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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进行的财产约定在离婚时应有效

      王某某原经营加油站,生意一般。2004年经他人介绍与何某重新组成家庭,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前双方曾经进行过婚前财产约定,约定婚前男方所经营的加油站与女方无关。后王某某加油站被中石油征用并进行了相应补偿。何某发现原告加油站补偿280多万元,2009年12月15日遂在他人唆使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加油站被征收后产生的收益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遂委托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不准离婚。后何某在他人“开导下”又主动与王某某协议离婚,王某一次性补偿何某10元现金和一套10年按揭式产权酒店。协议离婚后,2011年2月24日何某又处心积虑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签订时属重大误解,并且是受到王某某诱导、欺骗的情况下才违心签订离婚协议,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对离婚后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要求分割王某某已经购买的5套房产的一半产权,王某某同样委托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在一审过程中,王某某曾主动表示再补偿何某2万元,但何某不同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遂以(2011)贵民一初字第018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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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旵明
  • 执业律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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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1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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