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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起诉状

来源:公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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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起诉状 

 

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XX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确认海口市海秀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24706号)为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判令被告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8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简称XX橡胶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XX橡胶厂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105847.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5万元转入XX橡胶厂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橡胶厂指定账户付款5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8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XX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40836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20万元转入XX公司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公司指定账户付款20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上海XX公司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829,原告与被告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抵债给原告,用于偿还原告本金514213.90元、诉讼费1330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对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在二年内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后,2005年9月1日,原告与XX签订《承包合同书》,将已占有的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承包给其经营,但至今被告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综上,原告依法取得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所有权并占有此房产,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XXX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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