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祥律师

赵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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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陶某某贩卖运输74公斤冰毒大案 为主犯辩护成功免死

来源:赵兴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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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案件侦破当年媒体从公安机关获得的数据,本案或为2009年度涉冰毒类中国毒品第一大案,而本案被告人被指控为主犯。但经本网赵兴祥律师的辩护,成功将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变更为只认定运输毒品罪,同时赵律师提出的犯罪未遂的意见也得到法庭的采纳。再接合赵兴祥律师指出的本案证据上的瑕疵对量刑的影响,使被告人成功免死。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绰号“干妈”)、陈某、代某等三人,筹集了900多万元毒资,通过他人交付给缅甸籍毒犯玉某,从其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82万片,并由缅甸籍犯罪嫌疑人岩某某负责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运至中国境内的景洪市。2009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在缅甸小勐拉三棵大青树接到犯罪嫌疑人玉某交付的82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将毒品运输到我国境内勐海县打洛镇一偏僻村庄藏匿,准备运输到景洪市。2009年4月29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将毒品运输到勐海县打洛镇兴发宾馆停车场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车中查获毒品三大行李箱,总计净重74150克。
    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玉某、岩某、岩某某(此三人均为缅甸籍毒贩)等人境外贩毒,并幕后操纵犯罪嫌疑人陈某、代某、张某、潘某、曹某、刘某等人,从事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形成了境外购买、路途运输、武汉贩卖一条龙式分工具体明确的贩毒网络和贩毒团伙。且该团伙还利用犯罪嫌疑人张某熟知挖机操作技术的优势,采用了新型毒品运输方式——挖机运毒!为将大批毒品从景洪市运回武汉,毒贩竟然多次动用大型挖掘机,将毒品藏在吊臂中,由平板拖车拉载挖掘机运输毒品。据犯罪嫌疑人称:“之前已用相同的方法得手两次,第一次运24公斤、第二次运50公斤均运抵武汉。”
    案发后,负责在景洪接取毒品并打算运输回湖北的张某、潘某、曹某、刘某等人均被抓获。而被认为策划和指挥的幕后主犯陶某某却从湖北潜逃。2011年12月1日凌晨,昆明警方在开展“清网行动”中,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区内将整容后逃入西安躲避的陶某某抓获归案。
 二、律师工作过程
    2011年12月,湖北籍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律师赵兴祥进行咨询。经过沟通后赵律师同意接受委托担任陶某的辩护人。
    在接受陶某某亲属的委托之后,为了更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本网赵兴祥律师每两个周便到昆明市看守所会见陶某某一次。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后,赵兴祥律师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
    1、毒品定量定性鉴定中一个箱子中只取样一粒来鉴定违反相关操作规程。不能排除其余82万片毒品中是否有掺杂掺假情况。2、鉴定书中只取样一片鉴定,却得出“平均含量”的表述违法。3、毒品出库及称量的程序违法,无法证明此次称量的毒品是否还是本案中查获的毒品。也没有再当着陶某某的面再称量一次。4、陶某某的身份存在一定疑义,同案被告人均无法准确辩认陶某某,而关于整容又缺乏必要的客观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兴祥律师主要提出:1、因无法证明陶某某出过资或付过款,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陶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而无法证明其构成贩卖罪;2、因毒品在运抵交易现场以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三、判决结果
    最终,赵兴祥律师的部分质证意见及主要辩护意见均获得法庭的采纳。法庭因此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了陶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陶某某被成功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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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兴祥
  •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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