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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坐牢5年后获释放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5 浏览量:0

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死缓,再到改判无罪,陈某某当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 ,这单过去多年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某某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陈某某无罪,并为他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还提醒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

  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陈某某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某某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法官释疑

  现场虽有他的血衣 但证据存四大疑点

  最有力物证灭失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其实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但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一点便是客观证据的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陈某某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证人证言矛盾

  当年案发后,东莞警方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某某与其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陈某某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某某。公安机关确定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但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某某在喊“救命”,但没目击陈某某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证人方文盼证明,他听到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这一说法。但陈某某是福建人。

  方文盼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某某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某某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指控前后不一

  虽然方清花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某某,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但她仅能指认陈某某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因为她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见到行凶者。这就只能证明陈某某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某某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陈某某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合

  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带血衬衫,是陈某某在现场换下的。而且陈某某做过六次有罪供述,主要事实要素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陈某某辩解,自己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导致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自己作案,所以在现场换了衣服。石春燕表示,这与正常人在与己无关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案发后,陈某某9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他具有躲避的心态。

  但陈某某的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让该案显得更加可疑。

  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时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文盼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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