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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一、案情开始

  20006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
案情分析]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三、本人观点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性质不宜定强奸罪,其理由是:

  赵某看到李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赵某未产生与李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李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赵是其丈夫,并对赵进行抚摸,导致赵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李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女的这一过错,使得赵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赵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赵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李女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赵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李女将赵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赵某乘机奸淫李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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