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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买东西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量:0

 

 

在朋友圈买东西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案例

  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内卖高仿名牌包、手表等,被举报后,警方在该女子居住地查获24名牌产品,同时,经统计,该女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该女子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问题:

  1、商品质量无保证

  很多微商没有优质货源,所售商品质量存在较多问题,同质化比较严重。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或劣质商品后远处投诉。正因如此,影响了大众对微商的评价,一部分消费者对微商持有保留或是反对意见。

  2、无客户沉淀

  部分微商把传统线下渠道模式照搬到线上,通过发展经销商或通过渠道代理囤货,这种模式可快速提升销售量,但品牌和客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形成客户数据沉淀,影响微商长远发展。

  3、管理不系统

  一些品牌虽通过微商模式进行运营,但没有良好的渠道管理体系来规划整个渠道,由于管理不系统,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渠道失控,价格体系也会随之混乱。

  4、存在传销风险

  部分传销打着微商的旗号,明分销,暗传销。多级分销是可以存在的徽商模式,但跨级分成就不属于正常的微商经营模式范畴。类似传销性质的微商将受到政府和市场监管和约束。

  5、机制不完善

  目前整体微商体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比如在购物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后,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维权机制能够保护商家和买家双方的利益。

  法律链接:

  1、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拥有网购反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网购经营者需提供地址和联系方式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明确网购平台和卖家的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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