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离婚时约定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子女仍可主张增加抚养费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十年前,左某和刘某夫妻协议离婚,当时小孩小浩才2岁。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孩由女方刘某抚养,左某一次性给付女方2万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并不再负担小孩的任何费用。


  随着小孩一天天长大,刘某又没有固定收入,这笔钱早已用完。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庭上,父亲左某表示拒绝。


审理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当月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结合原告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每月抚养费600元。

  接到判决后,父亲不服,上诉到重庆一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左某和刘某离婚时,小浩仅2岁,现孩子已经11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学费和生活费用日渐增长,左某近十年前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已经不够花费,母亲又无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抚养小浩,故小浩要求左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去年12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左某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依据情形变更,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事实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通常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平均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少数夫妻离婚时,选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主要是考虑到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经常在外地生活,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因素。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172 万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