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小店村166号。
被申请人: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
法定代表人:某 职务:厂长
请求事项:
1、支付2003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拖欠的提成工资166019.3元;
2、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137.82元;
3、支付2003年月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4576.43*6=68738.55元;
4、补交2003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厂)某厂长向申请人口头承诺,申请人为某厂销售业务员,月薪800元,并支付销售额的15%作为提成工资,但2003年12月9日,某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只给付销售额的10%作为申请人的工资,直至2008年4月4日到期。2009年3月12日和2009年5月19日分别补签2008年4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厂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销售额的10%提成;2、1年内销售额共超过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3、销售价格超出出厂价格的,超出部分申请人提成比例为50%。
但自2004年领取提成工资开始,某厂一直从销售额中扣除17%的税款、差旅费、饭费、回扣等费用之后才给申请人10%的提成款,2008年至2009年某厂对1年内销售额共超过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和超出出厂价格部分申请人提50%的部分都没给申请人兑现,自进入某厂至今也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与某厂厂长因此多次协商,希望某厂补发几年来的提成工资、办理保险未果。鉴于某厂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与某厂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协商补偿事宜,但某厂以种种无理借口拒绝给付各项费用,自2003年至2009年12月31日,共拖欠提成工资130019.3元;信息费36000元;2004年至2009年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137.8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4576.43*6=68738.55元(共计270895.67元)及补交2003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用。
鉴于某厂的违法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
此 致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