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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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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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0527日出生,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小店村166号。

被申请人: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

法定代表人:某   职务:厂长

请求事项:

1、支付200312920091231拖欠的提成工资166019.3元;

 2、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137.82元;

3、支付2003年月1292009123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4576.43*6=68738.55元;

4、补交200312920091231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0310月,北京某起复机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厂)某厂长向申请人口头承诺,申请人为某厂销售业务员,月薪800元,并支付销售额的15%作为提成工资,但2003129,某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只给付销售额的10%作为申请人的工资,直至200844到期。20093122009519分别补签2008452008123120091120091231的劳动合同,约定某厂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销售额的10%提成;21年内销售额共超过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3、销售价格超出出厂价格的,超出部分申请人提成比例为50%

但自2004年领取提成工资开始,某厂一直从销售额中扣除17%的税款、差旅费、饭费、回扣等费用之后才给申请人10%的提成款,2008年至2009年某厂对1年内销售额共超过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和超出出厂价格部分申请人提50%的部分都没给申请人兑现,自进入某厂至今也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与某厂厂长因此多次协商,希望某厂补发几年来的提成工资、办理保险未果。鉴于某厂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091231日合同到期后与某厂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协商补偿事宜,但某厂以种种无理借口拒绝给付各项费用,自2003年至20091231日,共拖欠提成工资130019.3元;信息费36000元;2004年至2009年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137.8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4576.43*6=68738.55(共计270895.67)及补交2003129日至20091231日社会保险费用。

鉴于某厂的违法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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