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大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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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来源:舒大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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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2010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夫妻发生争吵、抓扯。19时许,被害人之子(另一被告人)回家见状,便从自家坝子里拿起一根木棒去打被告人,被告人夺过木棒欲打被害人之子,被害人上前阻止,结果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后双方在打斗中,被害人之子拿起自家的锄头去打被告人,抓扯中被害人之子手中的锄头将被害人头部击伤。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头部两处伤均为重伤。
      诉讼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与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科处刑罚。认为被告人属初犯,且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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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舒大金
  • 执业律所: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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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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