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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万诈骗案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作者:何富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自20xx年xx月起,被告利用虚假的长治市房权证城私xxxxxx号、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xxxxxx号、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xxxxxx号三份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虚假的长县国用xxxx第xxxxxx号土地证,在长治xxxxxxx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共计贷款六笔,金额达1650万元,双方签订上述贷款合同后,长治xxxxxx贷款有限公司先后将1650万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本金一直未还。
办案思路
2019年xx月xx日,我所受被告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武昊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在开庭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双方贷款的具体情况,代理被告参加了一审诉讼。
辩护意见
xxxx年xx月xx日,被告曾使用真实的长治市房屋产权证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向xxxx公司抵押贷款300万元,xxxx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xxxx年xx月xx日,被告又使用相同证号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xxxx贷款公司竟然未核对,也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xxxx公司应当知道房屋产权证系伪造,故被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以虚假的长县用x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800万元,xxxx公司直接将其中450余万打入长治县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xxxx公司应当知道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则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应当知道长县国用x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伪造,被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长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退赔xxxxxxxxxx公司1465.6万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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