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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法院( 2018)京0107民初30XXX民事调解书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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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7民初30XXX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曹某1,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

被告:曹某2,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

被告:曹某3,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

被告:曹某4,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位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

被告:曹某5,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

被告:郗某1,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

被告:郗某2,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号。

六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曹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的房屋;2.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郗某1、郗某2协助曹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曹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五子一女:长子曹某4、次子曹某6、三子曹某2、四子曹某1、五子曹某3、女儿曹某7。曹某某、马某某分别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七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去世,马某某去世后,曹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之次子曹某6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去世,曹某5为曹某6之子;被继承人曹某某之女曹某7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去世,郗某1、郗某2为曹某7之女。被继承人曹某某于二0 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号房屋。因曹某某生前未留遗嘱,该房屋由当事人各方依法协商解决。经询问,曹某2、曹某3、 曹某4、曹某5、郗某1、郗某2表示同意由曹某1继承并配合曹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房屋由原告曹某1继承所有,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郗某1、郗某2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目前协助原告曹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告曹某1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5、郗某1、郗某2给付房屋折价款,具体如下:曹某2为400 000元;曹某3为430 000元;曹其4为400 000元;曹某5为100 000元;郗某1为50 000元;郗某2为 50 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已交纳);

四、各方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书内签名

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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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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