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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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徐颖律师代理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胜诉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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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谢某在昌平区被被告袁某峰驾驶的京GJL***汽车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撞倒,致使谢某头部受伤。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被告袁某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损失未能进行协商,故谢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颖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霞, 

被告袁某峰(兼被告李某霞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霞、 被告袁某峰、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颖、被告袁某峰 ( 兼被告李某霞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1812月16日早晨8时30分左右 原告在昌平区水库路345车站口由东向西站立被被告袁某峰驾驶的京GJL***汽车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撞倒致使原告头部受伤。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袁某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李某霞 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后被送入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和多发软组织损伤需住院进行治疗。被告袁某峰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其他损失未能进行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袁某峰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护理费 XX元、营养费XX住院伙食补助费XX物品损失XX合计XXX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事实与理由部分: 撞伤时原告头部受伤背包甩出损坏出院时不是医生要求出院而是被告一直找单位领导要求原告出院。 我们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才出院的。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辩称: 一、 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部分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被告李某霞、袁某峰辩称:原告所说的背包确实损坏了。带子坏了。 其它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8 年 12 月 16日 8 时 30 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 345 车站口处,被告袁某峰驾驶登记在被告李某霞名下的小型轿车 ( 车牌号京GJL***) 由北向南倒车与由东向西站立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被告袁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失,并注明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被告袁某峰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

另查事故车辆(车号京GJL***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 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诊断证明、 误工证明、完税凭证、存折、交通费票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袁某峰所驾车辆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类费用XX元 (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 死亡伤残类费用XXX( 含护理费、 交通费、 误工费)、财产类损失XX元。

二、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袁某峰负担。 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北京徐颖律师的帮助下,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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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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