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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公司企业

南岗区违建房屋案

来源:龙广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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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案件时间:2016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2日

案件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人物描述: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某某管修所为涉案违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郜某某、吕某某为涉案违建房屋的建造者。

案件内容详情描述:郜某某、吕某某于2016年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街28号小区1单元304室旁采光井处搭建房屋,严重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小区居民对此反应极大,找到某某街28号小区的物业管理人——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第某某修所(下称第某某修所)要求拆除案涉违建房屋。因第某某修所无权拆除案涉违建房屋,于是将郜某某、吕某某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排除妨害,拆除案涉违建房屋。

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一审审理,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黑0103民初9447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为由,裁定驳回了第三管修所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12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了(2017)黑01民终1279号民事裁定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第三管修所的诉讼请求。后第三管修所着手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2017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省直中队出具了《关于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28号2单元3楼业主搭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回复》,该回复明确了宋雪洁、郜玉辉私建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于是第三管修所以该回复作为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证据,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后,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了(2018)黑民再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一、二审裁定,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第三管修所发现郜某某已经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其爱人吕某某名下,于是第三管修所撤诉,并以郜某某及其爱人吕某某作为被告向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并配合人民法院调取了吕某某的房产登记信息及个人信息,经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1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郜某某、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涉案违建房屋。郜某某、吕某某不服(2018)黑0103民初143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于2020年2月18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黑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郜某某拆除了案涉违建房屋,维护了相邻居民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

律师的作用及效果:

1、律师在经一、二审审理,第三管修所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通过与第三管修所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即哈尔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省直中队出具的《关于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街28号2单元3楼业主搭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回复》,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2、律师在发回重审的一、二审过程中,充分举证和辩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令被执行人一拆到底,将采光井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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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龙广律所
  • 执业律所: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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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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