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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来源:王茂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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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承办人:王茂吉

  股东会可以对未出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具有表决权

  四川某某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原有股东胡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胡某某认缴出资额513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1.3%,吴某某认缴出资额487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48.7%。公司得到某某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本有望健康发展,但因原股东吴某某拒不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公司成立后,胡某某向公司履行出资1963万元,吴某某应当对应注资1864万元,但经公司多次通知,吴某某仍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7年11月中旬,公司在地方政府积极协调下,由自贡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自贡市商业银行融资2000万元。在所有融资资料准备就绪后,吴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拒绝在银行融资资料上签字,造成公司2000万融资失败,并直接导致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停滞不前,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使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眼看公司及政府的巨大投入即将功亏一篑,公司不得已决定依法解除吴某某的股东资格,并委托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茂吉律师办理本案。王茂吉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公司成立前后的所有资料,决定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办理,指导四川某某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

  2017年12月26日,公司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定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股东会,拟对公司2017年度进行工作总结并对2018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表决,吴某某仍无故缺席。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决议通过了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投资计划,并要求各股东缴纳出资。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书面通知吴某某根据2018年度投资计划于2018年2月12日以前缴纳出资285万元,并补缴原拖欠出资1864万元,同时通知定于2018年2月13日再次召开股东会。2018年1月31日,胡某某根据2018年度投资计划向公司缴纳出资280万元。

  2018年2月13日上午9点30分,公司按时召开股东会,吴某某接到通知后仍无故未出席,未按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注资通知书缴纳任何出资,也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股东会决议,即日起解除吴某某的股东资格。之后,公司向吴某某送达了《股东会决议》和《除名通知》,吴某某未提出异议。

  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行政审批中心因未曾经办理过类似登记,随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使谨慎办理,这让经办人员感到十分为难。为打消行政审批中心顾虑,公司请求政府组织召开多部门参与的论证会,并邀请人民法院业务庭负责人参加。通过律师当场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叙理,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参考,让与会领导统一了观点,认可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至此,该股东出资纠纷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以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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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茂吉
  • 执业律所: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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