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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吴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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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被认定无责方,可是最后无责方不但成为了此次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而且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那么,既然交通大队认定了在事故中一方无责任,但是为何法院仍然要判令事故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吴娟律师将一真实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回顾:

201181日,王刚是刚拿驾照的新手,初次上路就发生意外,他为躲避一电动车,在情急之下错将油门当刹车踩,一头撞到李义停在路边的奥迪车车尾上。无巧不成书,事故发生之时,刘学正从奥迪车后穿行,被二车夹伤。事故发生后,王刚立即报警,同时将刘学送往医院治疗。不久,交警部门认定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义和刘学不承担责任。
   
刘学在医院住了近1个月,花费近10万元才保住了双腿。司法鉴定评为9级伤残。后因刘学与当事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之法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吴娟代理了此案,将全责方王刚及无责方刘义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并成功帮刘学索赔1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刚承认是他错踩油门撞到刘义的车才发生车祸的,但他认为,自己当时是为避让电动车而意外发生车祸的,如果不是电动车乱窜马路,他根本不会发生车毁人伤的车祸。刘义认为,交警认定王刚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一点责任没有,因此没有理由要他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刘义没有丝毫责任,坚持不赔。但刘学的代理人吴律师认为刘义的车已经投保了金额高达12万元的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王刚驾驶机动车与刘义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刘学受伤,尽管王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义对事故无责任,但刘义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吴娟律师的观点,判定刘义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的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吴娟律师解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林明要对章华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应在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赔偿,不考虑投保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当前,最高限额通常为12万元,但各赔偿项都有最高额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此文章是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吴娟律师根据真实案例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吴娟律师服务热线:139715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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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娟
  • 执业律所: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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