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泗律师

李玉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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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死刑立即执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李玉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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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玉泗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办案过程:

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翁xx、廖xx等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翁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廖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本人接受委托,作为廖xx的二审辩护人。

2013年4月8日,我赴常州市金坛看守所会见了廖xx,廖xx早已知道自己被判处死刑,像其他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一样,廖xx充满了焦虑和不安,我首先安抚了廖xx的情绪,因为上诉人在情绪不安的情况下,其所作的陈述可能与事实不符。待廖xx情绪稳定后,我给廖xx做了份详细的会见笔录,焦点问题有三:一是一审认定的事实;二是一审的量刑:三是一审的程序,廖xx对第一个问题的态度:贩卖毒品是事实,但是数量没有一审认定的那么多;廖xx对第二个问题的态度:一审量刑过重;廖xx对第三个问题的态度: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2013年4月12日,针对会见廖xx中的三个焦点问题,我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本案卷宗甚多,因此,阅卷是项繁重的工作。但是,即便如此,我还是找到了本案的关键性问题:一审认定的毒品数量证据不充足及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

2013年6月7日下午,在常州金坛市人民法院本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本次庭审亦是围绕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作为辩护人亦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观点。2013年7月4日上午,承办本案的江苏省高院的法官及江苏省高检的检察官与辩护人一同到金坛市看守所,就廖xx在被羁押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问题向看守所做调查。当天下午,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就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通供问题,参与本案侦查的诸多办案民警亦出庭作证,本次开庭主要就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审改判:

2013年10月14日,本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翁xx,王xx的定罪量刑和廖xx定罪部分:二、撤销江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廖xx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三、上诉人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成功之处:

一、严格审查了一审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而在本案中,一审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明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二、严格审查了案件程序问题,本案亦可反应出中国法治的进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业已得到改观,在本案中,本人亦将审查程序性违法问题作为突破口,诉讼程序性违法无非存在以下三方面:(一)立案和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二)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三)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在以上三方面中尤以立案和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最为突出,这也我作为程序辩护的着力点,而在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违法,即非法证据的排除。而非法证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搜查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违反法定扣押程序所获得的物证、书非法定主体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二)以非法手段收集的。它分为几类:非法取得的供述,即以刑讯逼供、胁迫、引诱或者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程序而实施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使用秘密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设置圈套等秘密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三)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非法证据。(四)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本案中,第二次庭审就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展开,亦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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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泗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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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玉泗
  • 执业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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