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远光灯致对向车辆撞死行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牌为“川xx”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经新宜长路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xx”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在路中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事发时虽然是夜间,但公路上车辆较多,对面来车既有摩托车,也有小型客车。在事发前10多秒,面包车先后与对向五车顺利会车。此后,对面驶来一辆灯光明显强烈的机动车,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内出现光线障碍,看不清车前路况。当面包车与对向车即将交会时,才发现一名行人出现在车前监控视频中,但驾驶员已反应不及,直接撞了过去。
据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回忆,当时他正与坐在副驾驶室的朋友聊天,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导致他前方突然出现盲区,根本看不见自己车前的道路。“撞人后我都没有看清撞的什么,一边减速一边问我朋友,他才说我撞的是个人。”事发后,刘某迅速停车报警,并拨打120,但受害人已经当场死亡。
责任认定:
宜宾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认定,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原因:
事故调查阶段,交警部门根据刘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认定“川Q526XX”货车在与刘某会车时,涉嫌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远光灯、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并导致了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过大量比对,警方找到了当时驾驶货车的驾驶员童某。面对警方询问,童某承认当时从事发现场经过。
据警方介绍,此案是四川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夜间会车时,对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公害。希望通过公布此案件向全社会驾驶员倡导:“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