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追讨难,房东怎么办?
承租方拖欠租金时,出租方该如何追讨租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XX联合社将某地块出租给A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季前10日前交租,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从2019年7月起,A公司一直拖欠租金。XX联合社委托丘敏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请求被告A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支付所欠租金及欠租期间的滞纳金。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XX联合社的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A公司辩称租赁物使用价值降低,租金应由双方协商调整。该主张并没有相关依据,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请求A公司支付所欠租金于法有据。
对于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按日1%计收,现原告诉请将违约金调低为租金总额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原告调整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