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Y某等人在某市场使用印某邪教宣传标识的人民币购买物品,并宣传邪教,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机关从Y某等人处查获大量某邪教宣传光盘、宣传册、U盘、播放器、印有邪教宣传语的人民币等物品。公诉机关指控Y某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会见了嫌疑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以后的多次会见中,掌握了案件的一些细节。案件审理前期,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律师向承办案件人员反映了被告人的真实思想情况及律师的辩护思路。为案件审理做好准备工作。
辩护律师主要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某存储设备上存有某邪教资料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存储数量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
2、Y某在案发现场没有使用印有某邪教宣传品的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其他两人使用该钱币购物杨某在现场。
3、Y某不是某邪教组织成员,庭审态度诚恳,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4、法律规定应当打击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了。对于一般参加者应当采取挽救和教育的方针。
庭审结果: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Y某不能明辨是非,所持有的邪教宣传视频反动色彩严重,但考虑到其情节较轻,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