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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成功代理一起工亡赔偿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日程某在某市开发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在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碰伤当场死亡。经查该项目的施工方为某公司,靳某是该施工项目经理,程某在靳某手下施工,系施工挖掘机司机。自2014年4月开始在该工地工作,双方对于每月工资、吃住等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程某有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儿。事发后,程某亲属及时向某市安监部门报了案。

经多次协商,当事人对于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程某亲属遂委托本代理律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赔偿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876043元。

二、案情分析:

对于此次程某死亡事故,是否为工伤以及如何赔偿。双方的观点存在很大的争议。

程某及本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很明显的工亡事故。原因在于:一、程某与该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靳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他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他所承包的工程就是某公司的工程。程某系该公司的职工,平时受公司的管理,工资是由靳某发放的。二、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三、某公司应当承担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但靳某认为程某所受的伤与他无关,是其他施工的人员所造成了。应当由该施工单位和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2014年6月30日,工亡亲属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7月22日该局作出了工伤字(2014)第XX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程某死亡为工亡。

三、裁决、诉讼结果:经某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程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832705.60元。

后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程某亲属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程某亲属已经顺利拿到了赔偿款。对本代理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四、律师建议:

1、职工该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好证据。

2、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应当及时搜集好工伤方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3、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等社保保险费用。因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如何承担工伤事故赔偿款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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