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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借款合同和借条,也需要借款支付凭证才能胜诉!

作者:张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0

              民间借贷案件不容轻视,岂能一张借据就了事?

    近年来,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越来越审慎,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前完全凭借一张借条就能结案执行的案件,现在法庭审理起来过程就复杂的多,要求的证据也会越来越多。

    这里主要是因为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呈井喷式状态发生,由于大量债务人下落不明,逃避履行债务,法院在公告送达后直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个别债务人提出借款事实不存在或者办案程序违法的执行异议,导致判决被撤销或执行回转。甚至,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相交叉,造成法院判决错误的情形。

    为了杜绝上述情形的发生,为了避免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伪造借据的情形发生,各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尤其是青岛地区。我就自己成功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简要的陈述一下民间借贷案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有效。

    一般而言,如果借款当天签写借据,给付的又是现金,那么一张借据就能证实借贷事实的存在。但是如果借款之后一段时间补签的借款合同,数额超过10万元,而且没有汇款凭证的话,审判法官就会特别调查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以及借款的整个经过。如果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而原告又回答模糊而又不合乎常理的话,法院很可能会直接判驳。

    说这个的目的就是要告知出借人,除了借据、借款合同之外,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如果是现金,那么借据上需要注明是现金。律师建议5万元以上都要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这是杜绝案件遇到审判难度的最佳预防手段。

   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就存在上述问题,我的当事人甲借给乙10万元,该笔款项不是一次性借取,甲是分七八次支付给乙的,借款用途多种多样,有的款项是用于偿还信用卡,有的款项是用来付银行贷款,有的是借给他人的。甲在乙一直未偿还的情况下找到乙进行了对账,最后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出具了一份借据和收据。表面上貌似证据非常充分,但是乙在法院开庭时缺席了,拒绝与甲对簿公堂,只留下了甲和乙的丈夫丙。而丙对借款事实一概否认。这时候,问题来了,法官要求甲出具支付借款的凭证,因为乙缺席,所以法官对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存在疑问,要求原告举证证实。对此,代理人在开庭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将甲保留的给乙汇款的银行凭条都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同时申请法庭对相应的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即使这样充分的准备,仍然有两笔借款是没有任何凭证的,法官在庭审中仍然要求甲提供。在面临这种情况下,甲有些坐不住了,多次用疑惑的眼神向代理人求助。代理人在面对法官的过细的调查时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双方经过对账后对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和收据,就完全能够证实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而甲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能够充分证据借款事实真实发生。虽然凭证不完整,但由于分次借贷金额较小,现金支付非常合乎常理。最后,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乙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丙是否应当与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纵然丙在庭审中辩称,丙正在与乙办理离婚诉讼,乙对外借款完全没有告知丙,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没有提交证据。最后法庭判令乙和丙对甲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束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关于民间借贷,不能仅凭一张借据就认为胜券在握。在对外借款时一定要保存汇款凭证,减少在诉讼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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