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怀律师

侯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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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淮南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构成转化型抢劫?

来源:侯健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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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麓蘸槑构成转化性抢劫?(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指派我为麓蘸槑盗窃、抢劫一案第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麓蘸槑在被受害人抓获时使用了暴力,但那是在抓获时被掐脖子,被乱人殴打并搜身情况下发生的,主观故意不是抗拒抓捕;与之前三人盗窃犯罪空间相隔、时间相离,不具连续性,不是“当场”,不构成转化性抢劫犯罪。另上诉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是被人邀集参加,居从属地位;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处罚过重。

现为上诉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一审查明,上诉人被抓获时,是在骑行中被失主与朋友两人突然抓住背包带拽倒摔下车的,摔倒后被两人掐住脖子被又多人殴打致伤,上诉人认错求饶,仍被掐住脖子并被搜身,喘不过气来。上诉人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了一下反击,后又被连续殴打。侦查人员和看守所管理员都知道上诉人伤痛了两个多月。上诉人是在被抓获后被打时被动使用暴力,仅仅回击了一下,后果轻微,主观故意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逃避抓捕,强烈反抗”有误。

本案三人实施盗窃,作案时没有被发现,后来追捕中断,上诉人在另外场所、时间被另外人发现,抓捕后有暴力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本案盗车现场是望镇彩票室门口,三人盗得摩托车后推行离开现场时未被发现,后推车1公里行至另一巷道内连接车的电线,后又因电路烧断,只好后车蹬着所偷车尾部凑合缓行,在化肥厂路口又拐弯向南行,找到了一个修车部,修车后三被告人便各自骑车分别回家。  上诉人从盗窃的厂彩票室门口,到赃车转移小巷、再到修车部修车,后在田区建行路口被抓,已经经过多个场所。这期间,三人盗窃行为没有被发觉,也没有发现被追撵和故意逃脱情况。车主是在车被偷后联系乘他人汽车沿途追找,车追至化肥厂路口追寻结束,汽车也已开回。空间距离已有34公里以上,时间间隔也有40多分钟以上。上诉人被抓被打时暴力行为与盗窃行为已不具备时间空间两个持续元素,不属当场,缺乏构成转化性抢劫犯罪所要求的紧密连贯性。

根据刑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的司法指导性意见,上诉人的被动暴力行为,不应以抢劫犯罪论处。

二、本案对上诉人量刑处罚过重。

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上诉人本无盗窃行为先例,但经他人唆使,在一个月内连续参与了多起共同盗车行为,是被他人带上犯罪道路的。他参加的共同盗窃均系他人提议邀集,犯意系由他人引起。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时间地点目标主要由他人确定,犯罪工具系他人所有并由他人携带,有时将工具放在上诉人包里,有时现场提供给他使用,盗窃后又是他人联系销赃分赃。在彩票室所盗摩托车即是他人发现目标并起意盗窃后,另一被告人到后面喊来麓蘸槑共同行窃,为减少危险,他们从不骑盗来的车子而让麓蘸槑骑着。麓蘸槑的客观行为证实,他在共同盗窃中居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他主观恶性不大,客观情节较轻。

一审判决“查明”部分第一项第9条和第二项,上诉人被分别被追究盗窃和被抓实施暴力前后两个行为的刑事责任,造成盗窃行为被重复评价重复处罚,显失公平。

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有立功表现。上诉人原无违法犯罪先例,因交友不慎,被人带上犯罪道路,时间仅有一个月,他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在本案中他首先到案,在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过程中,上诉人如实坦白交代了其参与犯罪事实,证实了本案犯罪的重要情节,同时检举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上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家人也一再表示,愿意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都是好的。

鉴于上诉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又能真诚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庭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麓蘸槑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庭认定上诉人行为被重复评价重复处罚错误,但维持一审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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