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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出资还是借款?法院判决保护共有人的权益

来源:刘志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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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还是借款?法院判决保护共有人的权益

   小田来自黑龙江,小何、小贾来自吉林,他们均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并且共同合租了一处民宅。面对日益高涨的房租,三个年轻人商议合伙购买一处房屋,口头约定由家境相对较好的小田支付首付款,以楼房抵押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由小何、小贾负责偿还银行贷款。20123月,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其中,小田以现金支付了首付款32万元 。20125月,小田得知所购买的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小何、小贾,向二人询问,小何、小贾声称办理产权时因为小田出差,就登记在二人名下。此后小田多次要求在产权证添加自己的名字,小何小贾一再推脱。20129月,小何小贾从单位离职。小田再次要求在产权证添加自己的名字,二人表示反对,并说,房子是自己二人购买,小田交付的首付款是二人向其的借款,将在条件具备时将一次偿还。

    20121120日,小田委托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40%的份额,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刘志永律师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从三人共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来看,三人合伙购房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案涉房屋应为三人的共有财产且属于按份共有。被告主张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没有事实依据。2013412日,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对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享有40%的产权份额;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增加原告为上述房产40%的产权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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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志永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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