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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熔喷布的财,却打了一场官司

作者:张永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量:0

  近期,结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和2020年新冠疫情有关。去年,疫情发展比较快的时期,人们对口罩产生天量地需求,导致不少行外人,原本不是做这行的,急慌慌地找钱找机器,来生产口罩的原料熔喷布。我办的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也赶这潮流,想发一笔财。为此,二人凑到一起,买机器,学着生产熔喷布,结果生产出来的熔喷布又不能完全达标,没法上市销售,时间又过了赚快钱的潮头。钱看样子是赚不到了,二人因为买机器投入的钱,打起官司来。一开始出钱买机器的一方起诉,一审被法院判决驳回。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中被上诉人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开庭审理,上诉人找来家人、亲朋好友来作证,意图证明他出的钱是向被上诉人购买熔喷布的,而不是共同生产熔喷布的;而被上诉人在一审证据的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些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二审中,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本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代理效果不错,给自己点个赞。

  基本案情:甲乙二人,原本是好朋友。甲是做五金生意的,乙是做物流业务的。二人的门面房在一起,而逐渐熟悉起来。时间来到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人人要带口罩,导致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行情,犹如井喷一般,一天一个价。新进去的能赚大钱。大家都在传讲某某某因为做熔喷布发了大财。于是,2020年4月的某天,甲乙二人到一起,三言两句就说好,来搞机器生产熔喷布。接下来,案情就出现了。甲乙二人会同其他人,到几个生产熔喷布的厂家去看机器;然后,某天甲打款25万元给乙,乙联系到某厂正生产的机器可以卖,拆机器当晚,甲也到场,然后,甲乙二人连夜和安装机器的人到达他们找到的某场地。之后,就是联系生产熔喷布的材料,调试机器,试生产。生产出来的熔喷布不达标,二人又到处联系能改进机器和技术,以求生产的熔喷布达标。期间,甲乙二人吃住在生产场地,和工人同吃同住。直到五月底,生产出一批熔喷布来,仍然不能达到想象的标准。甲乙二人因为自己原来的生产还要照料,于是,就慢慢地不到这场地来了。而这时,熔喷布的行情,也因为大量的人员涌进来,价格已经回落。何况他们的熔喷布不达标,更是卖不出去。

  于是,2020年5月底,甲方提起诉讼,称自己所付的25万元是向乙方购买熔喷布的货款,自己付款了,乙方不能发货,也未能生产合格的熔喷布,要求乙方退款。如上所述,一审查明,甲方仅有打款给乙方的凭证,而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乙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乙方有甲方参与共同经营的证据:甲方在拆机器现场的照片,二人在生产厂地与工人同吃同住,共同研究生产熔喷布如何达标等往来信息,有他人在场时双方进行了一次结算,其中包含了甲方投入的资金、乙方投入的资金及双方购买生产辅材等证据。

  二审中,甲方把自己的妻子、兄弟,及朋友等都找来作证,想证明他打款给乙方时,在备注中注明货款是购买熔喷布的货款,但是,一来这些证人与其关系较为亲密,作证的效力显然较低。二来,这些证人证言,无法推翻甲方在现场吃住、共同研究生产熔喷布的事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本这个案子,甲方起诉、上诉,都是证据不足,一般不可能翻案的。但为了强化己方的证据,在开庭前,乙方把原来一审中的一个证人,即参与生产的工人带来了。更为惊奇的是,该工人有个记工作日记的习惯,他的这本日记,把甲乙二人在他们厂区生产熔喷布的相关事实基本上都忠实地记录下来,他甚至于一直记到开庭前一天。于是,本律师立即整理证据清单,把该名工人再次带到法庭作证,最重要的是他这本日记作为证据,是原始证据。于是,在庭上,这本日记的内容,强化了乙方的证据,也进一步弱化了甲方几名证人的证言。最终,二审将这本日记作为重要的证据采用,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本案是与疫情有关的案件,办起来觉得有点意思。其实,当事人原本是好朋友,本想冲进去发一笔大财,结果因为外行,不大懂技术,造成迟迟不能生产出达标的熔喷布,更是发不了财。不发财便也罢了,投资本来就有风险,亏了就认了。可惜,甲方不甘心,想着用打款凭证作为证据,让乙方退款,那么,岂不是违背双方原本的意愿,而且,让乙方单方背这损失,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也是违背法理的。

  公道自在人心,法律也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

  特以记之。

张永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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