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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诈骗案判例

来源:周铁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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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 2011 )兴刑初字第 0027

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969 11 11 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囡本案于 2011 1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男,1969 5 24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白塔子。因本案于 2011 1 2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男,1960 11 14 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 2011 1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辩护入周铁民,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1) 164 号起诉书指控被人王、潘、梁犯诈骗罪,于 2011 9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潘、梁及其辩护人周铁民到庭参加7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 10 月,被告人梁、潘受陈 (在逃)指使,带一个自称叫冯美兰的越南籍女子到兴城市被告人王家。陈对三被告人承诺将这名女子嫁出去,每人可取得 1000-2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找到兴城市大寨乡村民杜,准备将该女子介绍给杜为妻。在相亲过程中,三被告人称冯美兰是云南人。因陈不同意杜家支勺一}寸的彩礼数额,被告入梁、潘将冯美兰带走。嗣后,经被告人王与陈协商,由一名 自称是云南入的老年妇女将冯美兰再次带到被告人王家中。王将该女子介绍给杜为妻,杜支付彩礼人民币 19000 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元。2011 1 17 日,冯美兰趁杜家不备离开杜家。

22010 11 15 日,被告人王将云南老年妇女带来的自称叫董小花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围屏乡村民为妻,收取王家彩礼人民币 19500元,被告入王得款 1000元。

32010 12 月,被告入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李晓利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碱厂乡薛为妻,收取薛家彩礼20000元,被告人王分得 1000 元。

4201012 17 日,被告人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王玉英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郭家镇村民女IJ县全为妻,收取刘家彩礼 23000元,被告人王分得 1000元。

52010 12 月,被告人王将一名 自称叫王晓艳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为妻,收取王家彩■卜礼 16000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 元。

62010 12 月,被告人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呈晓艳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收取苗家彩礼 15000 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 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入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梁、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

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潘、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的辩护入认为,被告人梁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且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 10 月,被告入梁、潘受陈桂宝(在逃)指使,带一个自称叫冯美兰的越南籍女子到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被告人王家。陈桂宝对三被告人承诺将这名女子嫁出去,每人可取得 1000-2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王找到兴城市村民杜,准备将该女子介绍给杜为妻。在相-亲过程中,三被告人称冯美兰是云南入。因陈桂宝不同意杜家支付的彩礼数额,被告人梁××、潘圄武遂将冯美兰带走。嗣后,经被告人王××与陈桂宝协商,由一名自称是云南入的老年妇女将冯美兰再次带到王××家中。王××将该女子介绍给杜为妻,杜支付彩礼人民币 19000 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 元。2011 1 17 日,冯美兰趁杜家不备离开杜家。

22010 11 15 日,被告人王××将云南老年妇女带来的称叫黄小花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围屏乡北边村村民王为妻,收取王家彩礼人民币 19500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元。

32010 12 月,被告人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李晓利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碱厂乡 白庙子村薛为妻,收取薛家彩礼 20000元,被告入王××分得 1000 元。

42010 12 17 日,被告入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王玉英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郭家镇棋盘村村民刘为妻,收取刘家彩礼 23000元,被告人王××分得 1000元。

52010 12 月,被告入王××将一名 自称叫王晓燕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王为妻,收取王家彩礼 16000无,被告人王××得款 1000 元。

62010 12 月,被告入王××采取上述方法将一名 自称叫李晓艳的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村民苗为妻,收取家彩礼 15000元,被告人王××得款 1000元。上述五名越南籍女子在案发前均已离开各被害人家。

综上,被告入王××诈骗数额 112500元;被告人潘回武、梁××诈骗数额 19000 元。2011 1 19,日,被告人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将其所得赃款 6000无分别返还各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供述,2010 10 月的一天,潘××叫他帮勺忙介绍对象,并答应分他点钱,他联系的杜。双方在他家相的亲,他当男方介绍入,潘圄武、梁××当女方介绍人,见面后双方都没有什么意见,就商量彩礼钱,最终商量给26000元,梁××给陈桂宝打电话,陈桂宝不同意,潘囡武就把人带走了。后来他与陈桂宝联系,陈桂宝同意要 18000 元彩礼,他接的“老太太”和那个女的,他向杜要了 19000 元彩礼钱,他得了 1000元好处费。事后他又陆续给介绍过对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被告人梁××供述,陈桂宝想通过给别人介绍对象的方式骗钱,他负责把人带到兴城,到兴城后与潘围武联系,潘囝武将他们带到王家,对男方说女方是云南人,因为彩礼的问题他与王没有商量成,就把入带回去了。

3、被告人潘××供述,陈桂宝给他打电话说他这有云南女人,叫他负责“销”(卖出去的意思),卖出一个给他 2000 元。他便叫王负责联系。王联系好下家后,他给陈桂宝打电话,陈叫他与梁××联系,他们一起去的王家。第二天双方相的亲,囡陈桂宝说价钱低就把人带回去了。

11、兴城市公安局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侦破过程及各被告入到案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主动退赃6000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梁××、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较大的行为均已枸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部分退赃,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入梁××、潘囡武诈骗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未获取利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1 1 20 日起至 2015 1 19 日止),并处金 120000 (罚金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入潘××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入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代理审判员    

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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