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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管辖权

作者: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量:0

上诉人:无锡飞X信息科技

代理人:张慧,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无锡长X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民辖终213

上诉人无锡飞X信息科技诉被上诉人无锡长X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上诉人不服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后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长X公司与飞X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批复》撤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设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飞X公司的管辖异议。

X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双方在2016720日签订《网站定制服务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2份,约定飞X公司为长X公司建站,包括申请互联网域名、购买服务器、开发建设个性化商城网站及网站运行维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首先,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的性质定性为承揽合同不当。原审裁定将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既与涉案合同的原有名称不符,也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承揽合同是指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实践中,承揽合同的典型形态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测等。对照上述形态特征,案涉合同的诸项内容均无法与之对应。其次,本案合同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技术合同。案涉合同名称虽为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亦有部分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总体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中关于服务合同所列举的22种典型形态不符,不能按合同名称直接认定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合同性质应当按照最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来确定。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报酬主项为网站建设、系统程序开发和网站运营等,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就商城网站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院对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技术合同。最后,本案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本院作为一审案件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中,既约定了基层人民法院挂下,又约定了上级法院管辖,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与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相悖而无效,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待定。起诉时,原告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管辖。

张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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