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无锡律师 > 张慧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周某坤与王某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民申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坤,男,19xx年7月1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容,女,19xx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系王某容的女儿。

再审申请人周某坤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02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坤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提交其与王某容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记录中王某容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8月13日、9月18日转给其1000元、3100元、3300元。这几笔是王某容带其投资统资联做传销后,王某容转给其投资统资联的返点,这些能证明如果其还欠王某容钱,王某容一定会让其还钱,而不是让其投资统资联,更不会不在返点中扣除欠款。另一笔是2018年2月15日其转王某容1000元过年费,被退回,这也证明如果还欠钱的话王某容应该不会退回。2、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周某坤因经营需要,于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某容借款26200元及6万元,但周某坤借得款后,一直未能归还。王某容于2018年8月30日向周某坤催要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引起纠纷”,均缺乏证据证明。(1)对方确实在2018年8月30日报过警,但报警是因为其与王某容母亲发生纠纷,而不是因为本案而发生纠纷。在二审庭审中,王某容也认可母亲与再审申请人有过纠纷,双方还动过手。(2)“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某容借款26200元及6万元”,这一认定仅有借条,没有出借的事实及证据证明。3、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二审上诉期间,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采用测谎仪对对方进行测谎。但未被法院采纳。4、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二审提交了用银行卡归还28500元的证据,另60000元借款早在2010年初用现金全部归还,因此借款已全部还清,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应当再审本案。

王某容提交意见称,对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三笔是因统资联的返点汇给周某坤的钱,但与本案借款无关。2018年2月15日转其的1000元,是周某坤给其母亲做寿的礼金,因其母亲不要,故其未收这个1000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周某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证据,统资联返点不扣除借款、过年费或是祝寿礼金王某容不收,不能得出再审申请人周某坤当时一定已还清王某容全部借款的结论。而王某容称未归还借款,有其持有的借条为凭。故上述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2、二审未认定“王某容于2018年8月30日向周某坤催要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引起纠纷”,而周某坤现在是针对二审判决而不是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一、二审认定“周某坤于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某容借款26200元及6万元,但周某坤借得款后,一直未能归还”,有王某容提供的借条及周某坤自认收到过上述出借款项的陈述为凭。一、二审认定借款全部未归还,有借条仍在王某容处这一证据为凭。而周某坤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还款,而且对如何还款的陈述前后矛盾,与其提供的证据也相矛盾。一审中周某坤称还款系分笔转账汇给王某容母亲账户共计50980元,另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归还了王某容全部借款。而在二审听证中,周某坤改口称借款是在2010年2月用现金方式在王某容家中一次性归还的,但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却又显示其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王某容银行卡转款28500元。3、采用测谎仪对当事人陈述进行鉴定的方式,并非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收集、采用证据的合法方式,故二审驳回周某坤的该项申请,并无错误。4、原审依据证据规则,根据借条仍在王某容处,周某坤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还款,因此支持了王某容的主张,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周某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华

 


张慧律师

张慧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无锡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

137-7110-699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