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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带走公司商业秘密获刑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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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带走公司商业秘密获刑

 

[案情简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被告人刘方赞、李全文,分别于2007年、2008年成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掌握了企业经过4年自主研发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认定的技术。2009年4月,浙江省某科技公司成立,生产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产品,但没有掌握该制造技术的专业人员,刘方赞、李全文接受浙江某公司的邀请,并带走原工作单位的三大部分技术资料,分别采取化名的形式在新单位工作。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被告人刘方赞、李全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林律师点评]我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在本案中,两被告在跳槽时,带走原公司的核心技术为新公司所用,显然是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款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在本案中,如果浙江省某科技公司明知两被告是窃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使用,则浙江省某科技公司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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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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