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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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四川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其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之后,李某向成都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因不服此决定,李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依照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成都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李某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林律师点评]:员工退休之后被企业聘用,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所以如果退休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来赔偿,而不是按照工伤的规定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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