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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联名购买房屋、感情闹翻后析产分割

来源: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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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案件:情侣联名购买房屋、感情闹翻后析产分割

    2006年,杨某(男)与温某(女)是情侣关系,已同居,情浓之际,双方联名一次性付款58万元购买一座物业,现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007年,两人因感情闹翻而分手,女方搬出该物业,并提出了如下析产分割方案:房屋归男方乙方所有,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房款。
而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所有购房款完全是由男方一方独立支付,当年考虑到双方感情好并准备结婚,所以才联名购买。现既然感情破裂,房屋也应回归男方一方所有,不同意向女方支付任何所谓的析产分割房款。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温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析产,即: 房屋归男方乙方所有,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房款。
 
 
    在庭审中,杨某出示了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的凭据。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即使按照男方的陈述,男方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女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男方仍在购房合同上加上女方名字,结合当时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显然可以认定男方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女方。
二、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财产赠与是以双方必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房屋产权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男方基于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悔约行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变动行为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行为的效力是相互独立。支付购房款的多与少,属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即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女方取得依据物权登记已经确认的产权。所以,女方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有权要求分割析产。
四、由于双方对赠与房屋产权份额比例约定不清晰,故依法推定为双方等份共有,各占50%。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同时男方应向女方支付析产补偿款29万元。

 
 

 
    处于热恋中的情侣,不分彼此。在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前,有时候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对结婚美好生活的憧憬,又或者在“谈钱伤感情”观念影响下,往往会联名一起购买房屋(婚房),为下一步结婚做准备。
基于情侣关系而发生的物质赠与,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婚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此时的联名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赠与。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赠与是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当赠与财产过户后才后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对此,处于热恋中的情侣是应该有所警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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