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放火罪检察院不予追诉案》

“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放火罪一案,经张俊杰律师的辩护努力,最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并能够获得被羁押近1年时间的国家赔偿。”

简要案情:

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因自家位于铁岭市银州区的一处三间砖瓦结构的厂房要动迁,为获得更多的动迁补偿款,指使朋友代某找人放火烧毁该厂房。代某找到了柏某、张某某、付某、贺某等人密谋作案并事先到现场踩点。2015424日凌晨140分许,犯罪嫌疑人柏某、张某某、付某、贺某等人窜至铁岭市银州区犯罪嫌疑人张某家要动迁的房屋处,四犯窜上房顶,掀开房顶上的瓦片,用犯罪嫌疑人张某事先准备好的放在房屋西北角下的汽油,向房上泼洒,犯罪嫌疑人付某用打火机将房子点着后,四名犯罪嫌疑人逃跑,所造成的损失在18万左右。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亲委托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张俊杰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张某,张某一直在喊冤,并且辩护律师发现本案放火罪存在诸多疑点,有罪指控存在很多问题。辩护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辩护意见,未能获得批准,后张某被逮捕,辩护律师多次向银州区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均未能获得变更强制羁押的措施为取保候审。

后经过辩护律师阅卷发现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发现房子着火后就拨打了119110的电话报警,消防和公安部门都出警到了现场,但本案的放火案件从始到终都没有消防部门的鉴定报告(起火原因、起火点、点火工具、是人为还是电路起火还是天灾等),却只有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测出燃烧残留物中有汽油重组分残留物),辩护律师发现被烧毁的厂房里面有很多台机床等机器设备,这些设备上自带着机油、汽油等含有汽油成分的物质,在被火燃烧后就会在现场的燃烧残留物中遗留有汽油重组分残留物。因此是否为“汽油放火”的人为放火的证据不足,并且火灾案件依法应先由消防部门勘察后作出“火灾成因等消防报告”才能确定是否为人为放火,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本案缺少这一法定程序,并且犯罪嫌疑人张某一直不认罪口供稳定,虽然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指认是张某指使,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多处存在矛盾之处且有的地方大相径庭,更重要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开始不认罪-认罪-不认罪),公安机关再无其他物证、人证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系“人为放火”、“指向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作案工具为何物”等关键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有罪指控的证据未达到确凿充分的标准。

辩护律师多次向检察院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阐明事实和法律意见,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终未能补充消防机关的消防报告(消防机关回复不能作出)等有罪指控证据。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以“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辽铁银检公诉刑不诉(201522号《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法》放火罪的量刑: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张某避免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并能够获得被羁押近1年时间的国家赔偿。

本案的辩护意义:不仅使得无罪或存疑的犯罪嫌疑人保住了生命、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而且对于检察院坚守“疑罪从无”公诉底线的作法值得赞许,并且真正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为生命和自由辩护,为权利呐喊。